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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私家车被套8个牌——系列报道二(完)

2008-8-15
现实:莫名其妙当被告
  但“套牌车噩梦”并没有因为颜先生精疲力竭而停止。颜先生说:“我天天担心,担心哪天套牌车撞死了人也来找我。”近日颜先生的这个担心被应验了。
  7月初,颜先生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的传票,要颜先生8月13日到该法院开庭。案由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2008年1月12日司机有某驾驶牌号为“粤B/9F957”号小轿车在中山市与摩托车(载古元琼)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古某受伤。但古某至今未获赔偿,因此将“车主”颜先生和司机有某告上法庭。
  “上那些天我的车一直在深圳。”颜先生一看就知道是套牌车撞人了。颜先生的法律顾问陆文斌向记者介绍说:“我们可以出具两份证据,有深圳市车管所出具的查询资料以及原告住宅小区的停车记录。这两份证据已经随答辩状提交给中山市人民法院。”
  据陆先生介绍,事后查证交警执法记录获悉,肇事司机所开私车与颜先生的车一模一样,就连发动机号也改成了颜先生的发动机号,行驶证上也是颜先生的名字,所不同的是行驶证副本验单序号不一样。颜先生推测,当年购车时曾委托车行办证过户,导致信息泄露;而来自全国各地的套牌车,可能与监管部门泄露信息有关。让颜先生无法理解和接受的是,交警大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既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或告知车主颜先生前来处理事故相关事宜,也没有对肇事车辆资料的真假性进行核实,就对该起交通事故制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放了扣押的肇事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书制做出来后也没有送达给他。
  颜先生已经委托法律顾问,于7月30日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部撤销全国各地交警部门因套牌车违单寄给原告的违单处罚通知书。目前他们正在等待法院是否给予立案的消息。
法律顾问:公安部应当承担责任

  “难道交警就只管开罚单不管车辆真假吗?套牌车辆违单应当由车主去申诉销案还是应当由交警部门自行核实销案?”法律顾问陆文斌先生解释称:“之所以状告公安部,是因为现在共有8辆车套用原告示的车牌,而套牌车在全国各地的违单记录达100多次。作为全国各地的交通部门和车辆的共同管理者,公安部没有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将本属于两被告的行政确认工作转嫁给了原告,这是具休行政行为的间接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安部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陆文斌分析称,“套牌车违法成本太低,是套牌猖獗的原因之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查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陆文斌建议:“应该改进电子眼等拍摄取证技术,不能只对着车牌,一些不同的颜色、不同型号的套牌车也能混水摸鱼;同时应该改进车牌防伪技术;提高套牌车违法成本来杜绝套牌车现象。”
交通法规专家:各地公安机关不作为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的执法过程是否存在疏漏呢?记者联系了目前处理该案件的卢警官,试图核实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通知车主颜先生以及事件最新发展,但卢警官表示“不方便透露,也不接受采访”后挂断电话。
  而交通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纪春认为:“如果在套牌车被认定并被子查处之前,交通执法人员在查验驾驶证、行驶证以外,没有其他义务。如果罚单开给车主,问题不在执法环节。”
  记者向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警官获悉,颜先生在7月份才第一次向中山交警举报被套牌。据悉,目前交通事故是否是套牌车所为中山交管部门还在调查中。
  “但如果车主举报套牌后,公安部门没有及时查处,没有做了断性处理,可以起诉公安部门不作为。”史纪春教授表示,目前我国的交通管理体制是地方性的,不是统一管理,公安部对地方交管部门有领导职能,却没有管理职能,告公安部侵权可能不合理。
  史纪春教授建议颜先生在已经举报过套牌车的省市分别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  (全文完)

                 据《大河报》

公司基本信息
所属地区:
山西省 太原市
法人代表:
石小峰
规    模:
50人以下
成立年份:
2003年
经营模式:
服务型
所属行业:
汽车租赁